日前,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了《城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。 《办法》规定,对于任何随意倾倒、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,将被责令限期整改,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罚款;单位或居民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,将被责令限期改正,不足一立方米的,处以50元~100元的处罚;一立方米以上的,按每立方米250元的标准处罚。 对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,石家庄市有关部门将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~50元的处罚;运输途中出现遗撒的车辆,处于200元罚款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资质证、准运证、GPS安装证,凡“三证”不全的,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以300元~500元罚款。 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如不按规定路线、时间作业,超高、超载运输,有关部门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;对不按指定地点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,将处以每辆车5000元罚款;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;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、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,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 |